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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业务办理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浏览人数:〗〖更新时间:2016-03-24 16:45:39 〗 

继承权公证业务办理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决;

3.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协议、股票证或债券凭证、银行存款单、拆迁还建的房产应提交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同时按与被继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档案材料。

6.继承人应亲自申办公证,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也可到公证处当场发表声明);

8.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9.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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