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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公证事项都需要本人亲自申办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浏览人数:〗〖更新时间:2016-03-18 15:06:40 〗 
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活动中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和有关手续的人。《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即除了特定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
       以上规定的几种情况,由于其带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防止意思表达差错,需要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以便公证员当面确认事实的存在,准确无误地认定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需要当事人亲自申请办理。这是贯彻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保证公证质量的必要措施。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讲明理由,公证机构可以按规定,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办理。
       公证活动中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则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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