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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浏览人数:〗〖更新时间:2016-03-18 14:39:3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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